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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科室设置齐全,技术力量雄厚,机械设备可充分满足施工需求。
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
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
建设网近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规划提到,到2025年,现代流通体系加快建设,商品和资源要素流动更加顺畅,商贸、物流设施更加完善,国内外流通网络和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流通业态模式更加丰富多元,流通市场主体更具活力,交通承载能力和金融信用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应急保障能力和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流通成本持续下降、效率明显提高,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
2022-04-21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将于3月起实施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将于3月起实施
建设网近日,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全文公布,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所谓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的使用空间,较大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条例明确,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按
2022-04-21
《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6月正式实行
《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6月正式实行
建设网近年来,四川省成都市加快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随着轨道交通建设的快速推进和城市空间的规划利用,成都市建设管理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的需求更为迫切,地上空间、地下空间的综合统筹和一体化开发成为成都市探索城市发展的新方向。日前,《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四川省首部地下空间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为成都市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和优化城市空间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实现空间转型升级和城市集约、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主要对地下空间开发原则、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界定适用范围明确开发原则结合轨道交通发展、城市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城市未来发展需要,《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相关负责人说:“《条例》的出台,弥补了前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不足的缺陷,初步构建起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框架,对于成都市地下空间的建设管理具有积极意义。”《条例》提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公共优先、分层利用、共享互连、安全可控、绿色环保的原则。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布局设计地下交通、应急防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以地下空间多元复合利用为目标,确立区域地下空间整体连片开发建设导向,并在建设前期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方案和建设要求,避免出现道路反复开挖、影响设施安全运营的情况,同时也能有效解决公益性空间零碎化、公共功能弱化等问题。此外,在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等的现状,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予以保护并进行动态监测。在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编制监测方案和专项安全保护方案,同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构建规划体系提出建设指引《条例》指出,应构建以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为统领、城市重点建设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实施依据的两层次规划体系。《条例》要求,应编制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包括地下空间开发战略、空间统筹、规划目标、规模布局、功能分区、利用方向以及竖向分层划分、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开发步骤等内容,并明确平战结合、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要求。此外,成都市还应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编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点建设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开发规模、使用性质、互连互通、出入口设置、公共空间布局、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以及地下与地上建设之间的协调等要求。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一般建设区域,成都市应编制地下空间建设管理技术规定,根据建筑性质、形态、规模等因素确定功能布局和建设内容比例,对一般建设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建设指引,减少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周边建筑的影响。强化信息调查注重智慧管理《条例》强调了针对地下管线的跟踪测量,避免出现因信息缺漏、失准造成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被挖断的情况,同时也能为地下空间相关规划的制定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强化地下空间使用管理,明确地下空间使用的责任主体和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地下空间安全责任,确保地下空间安全。同时,根据《条例》,成都市应建立和维护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地下空间自然状况、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及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的调查、监测与评估,将涉及地下空间的调查成果、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及时纳入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采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智能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方式,实行地下空间分类管理、信息共享和动态维护,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推动地下空间安全、有序、协调开发。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方面,成都市坚持“无规划不设计,无设计不开发”的理念,将进一步探索和开拓TOD(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为城市空间形态和经济中心的发展提供新助力。《条例》的施行能进一步完善成都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治理体系,强化政策支持,通过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地下空间资源,助推成都市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城市。
2022-04-06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开始实施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开始实施
建设网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开始实施。据悉,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据介绍,《规范》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分类,分类方式与发达国家基本一致,分为无障碍通行设施、服务设施(包含卫生设施)、信息交流设施,并在设计方面分别做出规定,同时对建筑与市政工程中无障碍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全过程中各专业通用的技术,提出控制性底线要求。
2022-04-06
《住宅项目规范》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宅项目规范》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建设网近年来,众多新盘逐渐进入交付期,围绕住宅设计工程问题的投诉也越来越多。例如公摊大、隔音差、层高低、户门“打架”、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不够等设计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如此,很多老旧小区缺少电梯,给老年住户出行带来困扰,而后期加装又面临着诸多邻里纠纷。如今,这些问题有望通过一部《住宅项目规范》来解决。2022年3月1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宣布《住宅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起草完成,在前期多次征求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审查通过,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稿包含19页内容,共计11000余字,《规范》不仅从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进行了规定和要求,还从项目质量、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制定了标准。重点内容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并就轿厢的深度、宽度和呼叫按钮设置高度做详细规定。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米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入户层为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33米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且其中至少应有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至少应有1台为消防电梯。二层以上应设电梯此次公布的《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较大的亮点就是有关电梯的规定,详细规定了入户两层以上的建筑就要安装电梯。早在1999年国家出台的《住宅设计规范》以及后来的修订版,包括现行的2012年修订版规定,“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2021年印发的《山东省健康住宅开发建设技术导则》,跟进这一变化,要求四层及四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米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须设置电梯。而新的规定要求,二层以上就要设置电梯。对于新的规范要求,青岛市公用建设计筑研究院总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王凯说,住宅加装电梯还是有必要。首先电梯是舒适性的装置,可以提高生活的舒适性和便利性。而对于很多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群,电梯是建筑在人文关怀方面的重要体现,这也是国家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一些考量。针对有观点认为二层开始安装电梯会不会带来浪费,王凯说,从成本上来考虑一部电梯的价格的确不低,但就整栋建筑来说,电梯所占的比重并不高。就算从成本考虑不安装,在他看来也需要在建筑设计施工时就预留安装电梯的位置,为将来后期加装创造条件。重点内容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层高不应低于3.00米;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局部净高低于2.50米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层高不低于三米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层高。所谓的层高是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则是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层高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包含了楼板高度,而净高则不包含楼板高度。我们经常看到在很多高端住宅会单独把3米以上的层高作为卖点,王凯诉说,其实在以往的各种相关规范和标准中,并没有对建筑层高做较低要求。《规范》不仅对层高提出了较低要求,而且明确新建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米,较2019年2月和2019年9月的征求意见稿中的层高要求提高20厘米。对于这种变化,王凯分析这也是为了适应眼下建筑设计的一些新特点。“比如现在中央空调和新风系统成了很多家庭的‘标配’,这些设施的管道都要占据一部分上层空间,再比如很多家庭会安装地暖,又有一部分的地面空间被占用。”可以说更高的层高限制,可以给居住留足空间,“层高更高,视觉上会更舒服,也有利于通风、采光,提高居住的舒适性。”王凯介绍。不过层高的增加对开发商来说可能意味着建造成本增加。有建筑企业工作人员诉说,如果将层高分别设置为3米和2.9米,90米的建筑高度分别可以建造30层和31层,除了提高建安成本,提高层高会减少开发商的可售数量。而随着开发商成本支出的增加,可能带来购房成本增加,建筑公摊面积会增大。重点内容住宅项目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应设无障碍停车位。住宅项目应设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地不应少于0.50平方米/人;旧区改建项目集中绿地不应少于0.35平方米/人;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米。增加便民配套设施更多便民利民的舒适性配置,可以说是此次《规范》的重要内容。其中较为受关注的首先是有关新能源车配套,在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的当下,居民家庭对充电桩的需求尤为突出,公共充电桩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因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项目应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显然是大势所趋。另外,《规范》也对住宅的居住环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光照、噪音、空气质量等,都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甚至对小区的绿化面积也做了较低限度的要求,同时《规范》还提出,应依据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半径,按照所在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统筹配套、同步建设。这意味着,小区业主入住后,相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市政公用、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便民服务设施同步到位,居住生活圈的体验感和便利度进一步提升。
2022-03-16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建设网从河北省住建厅获悉,3月1日起,《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项目发包承包、责任主体管理、各方主体责任、项目过程管理、附则,合计36条,融合项目设计、施工各阶段,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促进河北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以项目建设为基,促进改革措施落实工程总承包是对建筑行业传统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一次变革,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是该模式的精髓,需要在工程建设项目上逐步推开。《管理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提出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倡导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等内容被写入《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河北省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更好地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选择应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使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有的放矢,落到实处。以企业能力为要,提升项目建设水平要发挥工程总承包模式优势,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效益,就必须要有高水平的建筑队伍。《管理办法》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如包含)、设计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如包含)、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企业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中起着关键作用,手里要有“金刚钻”,才能干好“瓷器活”。《管理办法》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项目勘察(如包含)、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为确保企业人员的专业性和规范性,《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项目人员配备要求和项目经理条件。以项目管理为本,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施工的安全离不开严格有效的管理。《管理办法》对发包与承包、责任主体管理、各方主体责任、项目过程管理以及罚则进行了系统性规范。除《管理办法》明确的双方承担风险外,要求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就保密、索赔、合同解除等方面约定双方对等权利与义务。在保障建设资金、防范风险方面,《管理办法》规定,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为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此外,《管理办法》提出,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时,应当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2022-03-16
《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公布
《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公布
建设网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据了解,该通知的出台主要是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与机构改革要求,原国土、原规划两个部门分管的土地复核验收与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两个事项,合并为一个事项,即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以下简称规划与土地核验)。旧版《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2011版、2015版、2017版)部分验收事项及验收要求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需要,且未与新出台的审批改革管理等相关政策充分衔接。同时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与土地核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据了解,《管理办法》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建设工程规划与土地核验管理工作,从比对依据及标准、申请条件与测绘内容、核实内容、误差范围、处置方式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规划与土地核验依据及标准按照“批什么、建什么、管什么”的思路,明确规划与土地核验应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要求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并按图施工,实测数值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且不存在竣工违约行为或已缴清竣工违约金的,属于符合核实标准,予以通过规划与土地核验。(二)分期验收项目总指标要求旧版验收规程未对分期项目的宗地总指标进行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在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办理规划与土地核验时,应将之前已办理的各项指标与此次办理的各项指标进行汇总及累计统计,并将累计统计结果与宗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各项指标进行比对,对累计已超出的指标,在此次办理时必须进行相应核减。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规划与土地核验时,应对之前已产生的误差值是否已进行过核减进行审核,如已进行过核减,此次不再对误差值进行累计统计;如未进行过核减,则此次须对误差值进行累计统计。累计统计的误差结果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三)申请核实条件与测量报告内容规划与土地核验的申请条件包括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内容建设竣工,外墙装饰已完成,外墙脚手架已落架,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等8类。测量报告需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完成,并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通过。测量报告内容应包括:规划许可要求与竣工实测对照表,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建(构)筑物分层平面图,建构筑物单体剖面示意图及立面照片,实测事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以及依据市政园林、人防等部门验收相关规定需进行测绘的事项。(四)规划与土地核验的具体内容规划与土地核验的具体内容包括竣工履约情况、用地性质履约情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单体平面、建(构)筑物单体立面6类。其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非计容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无需区分不同功能),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或建筑系数),绿地率,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配建数值等。(五)补充或细化其让他验收事项相比与旧版验收规程,《管理办法》新增建筑系数验收要求,明确工业仓储、物流项目宗地建筑系数减少值≤5%;新增住宅建筑单体平面验收要求,包括套内客厅挑空空间、阳台、空调外机搁板水平投影面积,套内客厅挑空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占所在层户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例,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空调外机搁板投影面积与卧室、客厅、餐厅的房间数量总和的比例,阳台、空调外机搁板、凸窗、凹槽设置等;新增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物流等项目,涉嫌改变建筑和土地使用功能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开展立案调查,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置完成后,方可通过规划与土地核验。(六)允许误差范围与双控标准实测允许误差范围是指施工误差和测量误差造成的建筑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限制。《管理办法》规定了非计容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建筑间距、建筑退线、建筑高度、建筑层高等允许误差范围。同时,实行误差范围双控标准,即建设工程须同时符合规划条件要求与实测允许误差范围。(七)非计容建筑面积误差范围为促进形成审批与验收的管理闭环,保障工规阶段批复的建筑面积得以在竣工阶段核实,《管理办法》明确了非计容建筑面积的误差范围,并将其纳入测量报告内容。依据规划许可及宗地的非计容建筑面积,将误差分为50、100、200、300、400、500平方米6个等别,即非计容建筑面积误差按照规划条件上下限要求不同进行控制。(八)不符合核实标准的处置方式《管理办法》将不符合核实标准的处置方式分为3类:(1)一般处置类,土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按期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核实标准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核实标准的于3个工作日内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置后,重新提出申请,予以通过。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的或书面明确无法完成整改的,于3个工作日内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置后,重新提出申请,予以通过。(2)须整改至符合要求类,包括建筑间距、建筑退线实测数值不满足工规批复要求及日照要求,建筑高度实测数值不满足工规批复要求及航空限高或日照要求,以及门卫房、地下室、围墙等超出用地范围等。(3)其他情形类,包括停车位,挡土墙或护坡,建筑与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之间距离,公建配套,场地竖向标高,住宅建筑单体平面等事项的具体情形处置方式。(九)规定未按图施工但可通过核实的情形考虑到施工阶段对方案优化或局部调整但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内部增加或减少隔墙,建筑内部房间平面尺寸有变化的,经消防部门同意的建筑内部增设或减设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等,单一性质建筑(住宅除外),内部功能用房位置的调整、增减等7类情形之一的局部调整和修改,未涉及利害关系人或已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可予以通过规划与土地核验。
2022-03-16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5月正式实施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5月正式实施
建设网近日,由四川省交通质监站修订的《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已正式印发,该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工地试验室的设置要求、人员配置、检测场地建设、信息化建设、验收与管理等重要内容。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文件要求,并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设立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及监控量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桥梁荷载试验、地基基础检测、交(竣)工验收检测和机电专项检测等适用本办法。试验检测机构在各地设置的分公司或分场所参照本办法中的工地试验室管理要求纳入监督管理。第三条四川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市(州)、县(区、市)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第四条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试验检测机构,可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自检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第二章工地试验室设置第五条高速公路项目各施工、监理合同段均应独立设置工地试验室,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应按各分部独立设置工地试验室。第六条国省干线及水运工程项目各施工、监理合同段均应独立设置工地试验室。其中,国省干线项目施工合同建安费小于1亿元,或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建安费小于5000万元的,且施工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距离工程现场不超过50公里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可由其母体检测机构承担施工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任务,但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常规检测参数功能室;国省干线项目监理合同金额小于200万元的,或水运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金额小于100万元的,且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距离工程现场不超过50公里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可由其母体检测机构承担监理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任务,但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常规检测参数功能室。第七条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无须公开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委托就近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任务。公开招标的农村公路项目可参照国省干线项目标准设置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第八条施工工地试验室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检验评定标准要求,承担施工自检任务,完成相应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和抽样试验。第九条监理工地试验室按照施工监理规范要求承担抽检任务,对原材料及混合料抽检频率不低于施工检验频率的10%,对工程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的抽检频率不低于施工检验频率的20%。当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或实体质量有疑问时,应进行抽检。监理工地试验室应协同监理工程师加强对施工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监理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应保障独立性、公正性,与被监理抽检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十条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置项目中心试验室,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和随机抽检。中心试验室对建设单位负责,对承担施工自检及监理抽检任务的工地试验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构建本项目检测管理制度及工作体系;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工地试验室的验收及现场检测项目方案的审定;开展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处理本项目质量检测争议;开展验证性试验和随机抽检,抽检数据可作为本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数据。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和自身管理需要设置项目中心试验室。第十一条对于超出施工工地试验室、监理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授权参数范围的检测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参数的母体检测机构或第三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关检测工作。试验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合同段中不得同时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第三章工地试验室建设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要求:(一)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结合工程自身特点编制检测大纲和实施细则,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二)检测大纲一般包括工程概况、检测任务及工作目标、组织机构、质量保障体系、检测功能室规划、试验检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置、各项管理制度、检测工作重难点及重点控制环节、廉政防控体系等。(三)检测实施细则一般包括检测计划(含外委检测计划)、检测频率、检测工作流程、检测方法、试验检测人员分工、试验检测相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受控文件、试验检测各类台账等。(四)检测管理制度一般包括试验室工作职责、主要岗位人员职责、试验检测工作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环境管理制度、外委检测管理制度、化学药品(试剂)管理制度和不合格报告制度等。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配备要求:(一)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均应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到母体检测机构,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从事检测工作。(二)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专业应配置合理,能涵盖该合同段工程涉及的专业范围和内容。(三)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合同段工程特点、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和工期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配备持证试验检测人员数量。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工地试验室持证人员数量须按合同段建设规模进行配备。合同段建安费小于1亿元的,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其中试验检测师不得少于2人;合同段建安费在1亿元至5亿元的,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其中试验检测师不得少于3人;合同段建安费大于5亿元的,建安费每增加2亿元对应增加1名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其中试验检测师一般不得少于4人。高速公路项目监理工地试验室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一般不得少于8人,其中试验检测师一般不得少于4人。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及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持证试验检测人员数量可参照高速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标准进行配备,且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人,试验检测师一般不得少于2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持证试验检测人员配置要求。第十四条试验检测场地建设要求:(一)工地试验室在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选择相对独立且封闭的活动场地,并按照功能分区、布局合理、互不干扰等原则进行规划,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二)工地试验室应将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工作区总体可分为检测功能区及办公区。检测功能区应根据工程内容设置,一般分为土工室、力学室、水泥室、集料室、水泥混凝土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化学室、标准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现场检测室和储藏室等。(三)工地试验室的面积和空间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和环境要求,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及较完善的排水设施,并对废气、废水、噪音以及废弃的危化品等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四)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两区三厂”建设安全标准化指南》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国省干线项目、农村公路及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可参照高速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要求进行设置。第十五条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要求:(一)工地试验室应按照合同要求和母体检测机构授权参数、方法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辅助工具(包括取样工具、标准物质和基本的维修保养工具等),对使用频率高的仪器设备在数量配置上应能满足实际需求。(二)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调试,经检定/校准、功能核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合同段交工验收前,任何单位不得将工地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撤出现场,但缺陷责任期间相关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仍应履行试验检测职责。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信息化建设要求:(一)高速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应充分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控系统。系统通过压力机、万能材料试验机、恒应力压力机、电动抗折试验机等仪器上安装的自动采集设备,实现对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抗压强度)、岩石(抗压强度)、钢筋、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水泥(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等检测参数的试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上传,实现试验检测报告实时上传,具有提醒和监控功能,确保检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二)高速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应优先配置具有自动采集、储存、处理、上传和打印于一体的智能化检测仪器设备。标准养护室应配置全自动温、湿度同步控制设备;检测区各功能室应具备实时监控功能,用以记录工地试验室检测行为;拌合站也应安装自动采集设备,对相关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及上传。第四章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验收第十七条母体检测机构设置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报请建设单位验收。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书(见附表1)。(二)工地试验室检测大纲及实施细则,现场检测项目检测方案。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验收时,应对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场所环境、检测大纲、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制度等进行核查,验收组可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对现场检测项目验收时,应对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方案、管理制度和办公场所(如果有)等进行核查,验收组可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第二十条项目质监机构应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通过验收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登记(见附表2)。经项目质监机构登记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可作为母体检测机构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试验检测业绩证明。市(州)质监机构应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登记信息汇总并报送省交通质监站。第五章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要求:(一)母体检测机构应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履行指导和监管职责,对工地试验室建设方案、检测大纲、实施细则,或现场检测项目检测方案进行审批。(二)母体检测机构应对派驻现场的试验检测人员组织岗前培训,定期对现场试验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进行考核。(三)母体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检查计划,每季度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情况检查不少于一次。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工作,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重点对人员履约情况、质保体系运转情况、检测场地环境、仪器设备管理和检测报告质量等进行检查。现场监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环境、管理制度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及工程施工管理需要。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过程中,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应保持稳定,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须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意,但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降低,同时将变更情况向项目质监机构报备。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质监机构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有无超授权参数范围进行检测。(二)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履约情况。(三)试验检测场地环境情况,试验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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